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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解读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给予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方向发展,能不能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美国学者克洛沃德和奥林于1961年提出“机会理论”,认为下层社会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以下一些案例可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案例之一 家庭失教:2002年6月26日,北京“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造成24人死亡、13人受伤。纵火人张某,男,13岁;宋某,男,14 岁。据了解,二人系北京市某初中学生,都来自单亲家庭,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而经常逃学,均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之二 家长溺爱:2003年7月28日夜,河南登封市破获一起系列入室盗窃案,作案飞贼竟是初二中学生。原来,赵某被父母寄养在外婆家,自小倍受外婆宠爱,放任自流,不爱读书,偏爱警匪影视片和侠盗小说,小小年纪满脑子“侠义”、“绿林”、“哥们义气”。

    案例之三 社会浸染:2001年济南市侦破一起少年犯罪案件,犯罪头目16岁的阿艳不仅自己坐台陪客,而且还用暴力胁迫多名少女卖淫。原来,父母离婚后,无处栖身的阿艳只好在外流浪,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混在一起,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案例之四 家庭失和:湖北阳新县一个15岁少年,为“报复”父亲,他先后4次对父亲投毒,最后竟用电击、棒击及刀割等残忍手段杀害了父亲。该生学习成绩优秀,从小学到初中一直担任班长,由于父母分居所导致的家庭变故,使他的心理受到了侵害并发生了畸变。 

    案例之五 家长体罚:湖南衡阳一名中学生不服棍棒教育毒死全家,随后记者来到当地采访时发现,棍棒教育在农村比较普遍。据共青团湖南省委权益部2001年3月对湖南郴州市和永州市的13个县市区的乡村调查表明,有 47% 的农村未成年人经常或偶尔被父母殴打、体罚。

    案例之六 学校拒收社会浸染:1998年5月西安破获一起罕见的少年团伙暴力犯罪大案,团伙成员共计三十多人,最小的11岁,最大的17岁,他们抢劫、强奸、盗窃、敲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拦路抢劫93 起、强奸轮奸32起、盗窃7起、其他作案16起。其中 11岁的浩浩自幼娇生惯养,在游戏厅结识了许多“哥们儿”,并在家中偷看黄色录像,参与了多数犯罪;马某,入中学时因成绩不好而被学校拒绝接收,开始浪迹社会,在录像厅、游戏厅等地方结识了许多“混混”,并因家中困难而吃不饱穿不暖,最终沦为罪犯…… 

    对于这些家庭失控、学校失教、社会失保的孩子,决不能等到他们给社会和个人酿成祸害时才给予关注。如果有了完善的监护和保障制度,及时有效地保护和补偿权益,笔者认为悲剧就可能不会发生。《中国青年报》2002年6月24 日报道:北京曾发生过一个7岁小孩被父母虐待,孩子被打得肾衰竭送到医院,才被社会关注。还有一个15岁的孩子,父亲把他打得离家出走12次,每次都是警察把他送回来。有记者问他,你今后怎么办?孩子答,我肯定会犯罪,我打工,人家说我是童工,但我要活下去,只能去偷去抢。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如果我们没有有效办法,任其发展,这些孩子走向犯罪就会成为必然。”无论是家庭失和还是家庭失教,无论是家庭溺爱还是父母殴打,无论是学校拒收还是社会浸染,其结果都将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势必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创伤、性格扭曲,于是违法犯罪就发生了。于是我们发现,权益侵害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有着一定的逻辑关系。

    二、权益侵害概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权益侵害是指各种致害因素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侵袭和损害。权益侵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有形侵害,如身体侵害、财产侵害,也包括无形侵害,如心理侵害、思想侵害,其结果都是影响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承认权益侵害,是为了从权益这个基点出发,正确解析人的各种思想和行为问题,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无论一个人的家庭出身怎样,社会地位是高是低,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都享有法律保障的不可侵犯的权益。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提升,而法律对人的权益的具体规定也使人明确了自身应该而且必须具有的权益,正是这些明确的权利意识和清晰的权益内容,才使人们明显感觉到权益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一旦遭到侵害,便会像反抗压迫一样与之进行斗争。对于侵害权益的行为,个体本身可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它自助自救措施予以保护,除此之外只有求助于社会,即通过社会排除侵害因素、强化法律保障、提供权益救助。自助自救的行为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的行为会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而予以保护和提倡,非法的行为则会反过来因侵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而受到制裁和打击。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局限,他们的自助自救不可能完全抗御权益的侵害,而且也难以认知自助自救行为的性质,因而更需要依赖社会来保护,如果缺失了社会的保护,就容易因权益侵害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我们认为:权益侵害与未成年人犯罪的联系更直接、更普遍,更具有逻辑性。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可以得出了五点启示:1、未成年人犯罪与外在的权益侵害有着联系;2、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的主体是社会而不是某个单位和部门;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在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侵害;4、制裁对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的行为,及时有效地进行权益补偿,是阻断未成年人犯罪发生过程的关键;5、教育未成年人加强自我保护,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权益,防止“以毒攻毒”而导致犯罪的产生,是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权益侵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解读

    权益是社会公民地位的体现,是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离开了权益的保障,未成年人就会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就会出现异化,走向背叛社会、背叛伦理、背叛法律的极端。一般来说,生存权益是由本能引发的,发展权益是由社会(法律)规定的(现实条件可能实现的),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然会同权益侵害者进行斗争,而斗争的方法有合法和违法之分,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犯罪。当然,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他们更多关注生存方面的权益,而且这方面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人的行为都是源于满足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为了满足需要的行为,人们总是怀着强烈的冲动和愿望,并且势不可挡,即使道德、纪律和法律也是无济于事的。此时,如果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实际上就等于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和他人相同的权益,强烈的冲动和愿望会驱使他们铤而走险,以不合常规的手段去谋取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严重者就会导致犯罪。

    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阶段,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他们走向犯罪,表现在一是他们获得需要的满足途径较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社会和他人供给;三是他们无力对抗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他们心理扭曲和行为变态。这种状况与各种致罪因素再次发生化合反应,就会促使他们采取过激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当然,这实际上是以侵害他人和社会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恶性循环的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加重犯罪。

    权益侵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解读,不妨借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来进一步论证。一是生存权益。当一个人生活无保障时,他的生存权益就受到了侵害,此时人的最主要的动机就是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因而就有了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出现。同时,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研究也可以发现其中的逻辑关系。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的盗窃犯罪行为居多,其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他们的生存权益受到较多侵害的缘故。由此看来,发展经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免受侵害是至关重要的。二是安全权益。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希望生活在和平安定的环境之中,一旦缺失了这样的环境,人们就会产生一种危机感,于是就有了寻求安全需要的动机,为了保护自己免受危险的侵害,严重者就会先发制人,实施攻击行为,以至于出现上述杀害父母的犯罪行为,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出现也正是基于维护安全权益的需要而形成的。三是爱的权益。任何人都有爱的需要,被家庭和社会关爱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之一,如果一个人得不到爱的满足,就会导致心理扭曲,性格孤僻,行为怪异,逻辑思维不同于常人,个体行为缺乏理性。缺陷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居多就是因为缺乏父母关爱的缘故。据统计我国有25% 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在破碎家庭中;有13.5% 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受过父母的粗暴打骂。四是尊重的权益。获得社会、家庭和他人的尊重是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每一个人的需要,如果一个人获得尊重的权益被侵害了,就会受到自尊心上的伤害,反过来就会伤害他人和社会。例如无端攻击别人、破坏公共财物等报复性的犯罪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五是自我实现的权益。自我实现是一个人显示自我存在价值的一种心理需要,每个人都希望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包括接受教育、参与劳动等,未成年人自我实现的权益一旦受阻,他们就会以各种手段予以报复,以至于出现杀害父母和老师、残害同学的犯罪行为,有的还会因此成为黑社会犯罪团伙的成员,以求在其中显示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案例之六说明了这一点。

    四、加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全面开展权益保护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需要观。从权益侵害的角度来理解未成年人犯罪,首先需要教育工作者有效地开展权益保护教育,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建立在科学、合理与合法的基础之上,树立正确的需要观。为此,社会、学校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权益保护教育。当然这里的教育并不是限制未成年人的合理需要,而是重在正确引导需要,否则也就不会有人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就等于因噎废食。同时,社会、学校和家庭还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其权利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只有把各种保护措施与教育结合起来,才能收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效果。所以,我们必须把权益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需要观,引导他们以正确的行为去满足自己的合理需要,教育他们即使在合理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也不能违法行事,要以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2、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家长、教师的责任,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更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同心协力,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确保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必须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厉打击、惩处利用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活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突出作用。要改革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制度,做好“向前、向外、向后”的司法延伸工作,认真落实帮教安置工作,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真正构筑科学有效的司法保护体系。 

    3、强化各方面的责任意识,预防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侵害。“责任”与“义务”二者有相似和相通之处,如承担举证责任也可称为承担举证义务,承担赡养义务也可称为承担赡养责任。但二者又不能等同,义务往往是承担责任的原因,而责任往往是承担义务的后果。所以,法律责任也可称为法律后果。有了责任意识,人们就会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强化责任应抓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优化家庭环境,强化家庭的监护功能。第二,重视学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和保护作用。 第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重视社会保障。

    4、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重视权益的自我保护。预防权益侵害,需要未成年人自己的积极配合。一是要求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与侵害。二是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请求保护。三是当未成年人发现任何对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不利的行为或犯罪行为时,可通过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 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自己向以上机关报告。四是勇于正确运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它自助自救措施来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当然,由于未成年人的不成熟性,我们一般不提倡有危险的自助自救行为。一旦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有关方面要及时给予有效的补偿,包括实施社会救助、学校救助、家庭救助、个人救助等,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和各种需要,以此来控制受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意和犯罪动机的形成,防止未成年人以犯罪的手段去应对现实发生的权益损害。具体来说应采取以下救助措施:第一,建立未成年人权益补偿基金。第二,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工作。第三,设立监督机构,落实法 律法规。第四,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包括孤儿、离婚家庭子女、非婚生子女及残疾青少年等)的保护。 

    5、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通过国家立法,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青少年给予帮助,是当今各国对社会弱势群体采取的主要做法之一,它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埃及儿少法第五十三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儿童每月每人可人国家社会事务部获得五埃镑生活补助费。具体条件是:父亲去世;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父亲一方或父母双方下落不明;母亲去世、或改嫁、或被监禁、或被休;被监禁十年以下的儿童。为此,首先要修改宪法,增加青少年、农民等弱势者的宪法权利,赋予宪法基本权利以直接司法适用效力。其次,修改和补充单行法。总体的思路和原则应当是:立足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宏观决策,将客观存在的或者新增的弱势群体,纳入立法的内容并予以救济和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客观形势的内在要求,其内容和规制都在不同程度上落后于弱势群体保护的客观需求。应当适时将其纳入立法的调整主体,并在内容上做出相应的规定。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性的基础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侵害,是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措施,而其它手段和方法都是这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同时也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抓住重点,提炼对策,其中包括强化父母责任、打击遗弃行为、重视社会保障、净化社会环境、保证义务教育等,进而预防对未成年人权益 的侵害,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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