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元月1日傍晚,家住西长安街街道的未婚女李某,带着6个月的女儿关畅,来到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西长安街街道工作站寻求帮助。经过联络员康炳森耐心细致的工作,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原来李某与男友关某未婚发生关系而怀孕。2003年7月,李某生下一女,起名关畅。可从小就是孤儿的李某没有经济收入,男友又离她而去,关畅出生后,母女的生活马上就陷入了困境。由于早产及营养不良,出生仅六个月的关畅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高胆红素血症,早产儿生后能力低下”,身体非常虚弱。其父关某却对母女俩不闻不问,没有拿出过一分钱。
为了能尽快进入法律程序,当天夜里,康炳森就对出生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等证据进行了审查,确定了从追索抚养费入手的办案思路,起草了《民事起诉书》。为了解决李某交纳诉讼费困难的问题,康炳森又代李某写了《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第二天一早,康炳森带着母女俩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和《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几天后,法院受理了关畅的起诉并准予免交诉讼费。之后,康炳森为了此事能尽快解决,找到了关畅的父亲关某,希望他能自觉履行做父亲的义务。关某的态度非常强硬,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北京晚报》、《北京晨报》、《信报》等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小关畅的命运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4年2月9日,关畅起诉其父关某追索抚养费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各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康炳森当庭严正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关某及其代理人拿出李某写的声明,仍然坚持认为应由李某负担关畅的一切费用。康炳森驳斥道:“李某所书声明有悖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被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依据。”关某当庭拒绝调解。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官宣布休庭。
2004年春节前夕,婴儿关畅诉其父关某追索抚养费一案有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康炳森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关畅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关某自2004年2月1日起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200元给原告人关畅;支付给原告人关畅医疗费3227.65元;今后原告人关畅医疗费的50%由被告人关某支付。拿到判决书后,李某非常高兴,特意来到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西长安街街道工作站对康炳森表示了感谢。
3月初,李某再次抱着小关畅愁容满面地找到康炳森。原来,虽然被告关某未上诉,可他拒绝自动履行判决,这样一来小关畅的权益仍然无法得到实际维护。得知此事后,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指派康炳森再次为关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天,康炳森与母女俩一起再次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几天后,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李某终于拿到了小关畅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小关畅的生活从此有了着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