昵称:曹渝
性别:
上周点数:24
本周点数:20
 

 
由一起抢劫案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男,1985年3月6日生;被告人乙,男,1985年6月14日生;被告人丙,男,1986年3月23日生;被告人丁,男,1985年10月3日生。案发时四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
 
  2001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甲与另外两名在逃人员合谋抢劫三轮摩托车主。三人携带木棒从A村路口乘胡××的三轮摩托车至B村南,C村村北交界处,被告人甲持木棒威胁另二名在逃犯抢劫胡××现金40余元,赃款已挥霍。2001年10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甲持刀与被告人乙在C村变电站西,抢劫收废品的赵××现金100余元,赃款已挥霍。2001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甲、丙持刀伙同被告人丁在S镇C村村东变电站旁,抢劫收废品的梁××现金2元,被告人乙路过时与被告人丙将梁的收废品三轮车推到沟里,因梁××喊人,被告人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
 
  针对上述犯罪经过,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认为四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但四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甲、乙、丙、丁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且乙、丙、丁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5条、第17条、第72条、第64条之规定,法院判处主犯甲有期徒刑六年;乙有期徒刑四年;丙、丁分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而且,对四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各6000元。该案法院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亦未上诉。
 
  【律师点评】
 
  通过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没有什么可以争辩的焦点,四被告人明显地触犯了抢劫罪。但是,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四被告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犯罪手段及方法极其简单。这不能不引发这样的思考:为什么会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怎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在思想上身体上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监管职责。我认为:未成年人是意志力薄弱的人群,是模仿力极强、最具有可塑造性的一个年龄阶段,学校、社会尤其是家庭应当更好地履行职责,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顺利地走入社会。
 
  一、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具有团伙犯罪的特征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轻视的特点。未成年人是在预防犯罪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由上述这起共同抢劫案我们可以看出,四被告在每次作案时都是具体团伙的性质,一般都是在两人以上。根据未成年人的性格及其身心特点来看,一个未成年人很难构成抢劫罪既遂的主体;从他们选择的犯罪对象来看,以单个成年人或弱小群体为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具有复杂化和模仿化特征,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发育的原因
 
  未成年人具有活泼好动的特点,他们的身心还处于发育阶段,感到自己有一种很难用言语来表达的冲动,总想找个机会发泄一下。他们的神经系统很容易兴奋、缺乏理智。
 
  未成年人对社会上的一切事物都存在着极强的好奇心,总希望去尝试。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他们对物质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但是由于他们属于未成年人群,在行为能力上还受到诸多的限制,所以很容易产生一种饥渴心理,从而采用一些非法手段,甚至是犯罪来达到自我满足。
 
  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仍然存在好奇、闹着玩的心理。比如,在本案最后一起抢劫案中,四被告人共抢劫到二元钱。据被告人乙说,这二元钱共买了三个泡泡糖,而他连一个泡泡糖也没有分到。你能说他们的作案动机和目的是纯粹为了抢钱、享受吗?
 
  (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涉及诸多因素的问题。但最主要的因素不外乎家庭、学校以及未成年人周边环境的恶劣影响。
 
  1、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沃土,是未成年人经常也是必然接触到的一部分。
 
  一个家庭的好坏是决定能否真正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首先,家庭教育是塑造未成年人性格、身心的主要方法,如果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粗暴教育,棍棒管理或溺爱娇惯,袒护放纵,姑息迁就,放任自流的话,那么就很容易使他们形成严重的人格缺陷,如缺乏爱心,骄横霸道等等;其次,家庭道德的不良行为,也是造成孩子失足的一个方面。比如:有的家长就具有不良动机,经常干一些非法的勾当,对缺乏是非分辨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很容易使他们模仿大人的行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监护方面,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负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对他们的生活、学习应当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如果,监护人放弃自己的监护职责,那么就可能使自己的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尤其是离异家庭,父母更应当对自己的子女尽到监护的义务,正确、有效、全面地行使监护职责。
 
  2、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
 
  现在我们的学校教育非常重视智力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了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性。
 
  我认为,作为学校一方不仅应从抓德育上着手,而且对学生应当加以正确的引导和管理。比如,对学生的旷课现象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对具有不良倾向的学生加强教育、管理,而不是把他们开除推向社会;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等。从上述案件情况来看,四被告均为小学文化,且已辍学,这也是造成犯罪的一个因素。
 
  3、未成年人周边的社会环境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未成年人如果不在校学习且又未参加工作,那么,他们就更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文化所吸引。有一些不法商贩,专门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危害他们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这些东西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次,社会文化场所的缺乏,邢台市至今没有一家青少年宫,导致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长期接受不到良好文化教育,从而使他们经常出入电脑网吧,浏览带有色情暴力内容的网站。未成年人是模仿极强的人群,这些互联网上的负面教育,引起他们的好奇心,从而也会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社会的接班人,我们应当携起手来,为了祖国的明天来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走上正确的成长道路。
 
文本编辑
 
1. 在这里你可以畅所欲言,而且你的留言仅
    仅代表个人观点;

2. 精彩的评论我们有权转载或引用,当然也
   有权利删除不良信息;

3. 最重要的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
   有关法律法规和网上道德;

4. 阅读并同意以上观点的网友可以发表你
   的评论啦!
 

 
 
 

  

 
   
 

联系我们 | 客户服务 | 招生/招聘 | 帮助

 

主办单位:温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技术支持:温州市乐知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联办单位:温州市实验中学   温州市广场路小学     温州市展览馆  
          温州市美术协会少儿艺术委员会   温州市优优天使早教中心